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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本公司章程第廿八条之一 : 

本公司会计年度决算如有当期盈余时,除弥补亏损外,应先提法定盈余公积百分之十,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时,不在此限。次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,并得视公司营业需要提列特别盈余公积,如尚有余额,并同累积未分配盈余,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案,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股息红利。

 本公司盈余之分派除依本公司前项规定办理外,当年度分派之股东股利中以现金股利发放之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,其余以股票股利方式发放之;惟公司取得足够资金支应该年度资金需求时,上述发放现金比例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一百。前项所列,公司得依当年度实际营运情况并考量次一年度之资本预算规划,决定最适当之股利政策及发放方式。

历年股利分派情形,请连结「股利纪录」。

如果您有股务上的问题,请联系本公司股务联办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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